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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管辖权

2018/12/14 9:40:40      点击:

社保争议管辖权

 

案例一:

谭某系某公司驾驶员,公司按照2310元的标准为谭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未购买其他社会保险。

谭某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本人工资(即缴费基数,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谭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其真实工资5300元为计算基数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要求补缴自入职之日起的社会保险

 

司法机关判决: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低于谭某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对于由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予补足,并按照谭某真实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持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但对于谭某要求补缴入职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

 

案例二:

吴某系某公司电梯操作工,于1992年入职,公司从2000年开始为吴某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2010年吴某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因养老保险未买足15年,吴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起诉要求公司按其退休前工资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至70岁

 

司法机关判决:

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已经为吴某购买了社会保险,本案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了吴某的起诉